劳动仲裁时,分公司和总公司哪个是仲裁对象?
宁波市律师网
2025-06-10
劳动仲裁时,应以实际用工的分公司或总公司为仲裁对象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等,劳动仲裁针对的是实际劳动关系的双方。若分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,则其为仲裁对象;若由总公司统一用工,则总公司为仲裁对象。不及时明确仲裁对象,可能导致仲裁申请被驳回,延误维权时间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劳动仲裁对象视用工情况定。1.分公司独立用工,具有法人资格,选分公司为仲裁对象;2.总公司统一用工管理,分公司无独立用工权,选总公司为仲裁对象;3.若不清楚分公司与总公司用工关系,可先咨询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,再确定仲裁对象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劳动仲裁时,选择分公司或总公司为仲裁对象,需看实际用工情况。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用工,则选分公司;若由总公司统一用工管理,则选总公司。选择时需确保仲裁对象与实际劳动关系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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